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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小王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坐公交车回家,谁知公交车在停靠站点时,一辆货车追尾,导致车辆受损及车上包括小王等8名公交车乘客受伤,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本起交通事故全责,公交车司机及8名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小王自受伤后入院一个星期,已经花费2万元,小王同公交车公司沟通赔偿事宜,公交车公司以货车司机全责,他们也是受害者为由,拒绝对小王承担赔偿责任,让小王自己去找货车司机索赔。
争议焦点:
小王乘坐公交车受伤,该找谁赔偿呢?
律师观点:
小王作为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实际上是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安全及时将乘客小王运送到目的地,运输中保障其人身安全。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乘客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因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例中,交警认定小王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所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小王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基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小王的损失后,亦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货车司机依法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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