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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小王准备买个二手车练练手,小王在中介的带看下,相中了老张的车,老张急于卖车还债,双方一番沟通当即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车价10万元,定金1万元,如若一方违约则赔偿3万,小王当日给老张转账1万元,备注定金,老张的儿子在得知老张要卖车后,便不同意“贱卖”,老张只得联系小王,告知家里人反对,要把1万元定金退给小王,小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拒收老张的转款,眼见老张这边是铁了心不卖了,小王便要求老张按照合同约定,除了返还双倍定金外,还需要支付3万违约金!
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了3万违约金,小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呢?
律师观点:
这是不可以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其中的一种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买卖合同系主合同,定金合同系从合同,主从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亦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主从合同均合法有效。由于老张坚决不卖车,已经构成违约,小王诉请其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小王同时主张给付违约金一事,应举证证明其因老张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案涉定金1万元,否则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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