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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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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有些人谈起恋爱来,是山盟海誓,大有一种“山无陵,天地合,才敢与君绝”,为对方买车买楼的也不在少数,一旦分手,可能面临“人财两空”,那么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热恋期间赠与的财产吗?
基本案情:
小芳与阿正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的,阿正对外形靓丽的小芳一见钟情,对小芳展开了强烈的攻势,很快便与小芳坠入了爱河,每逢过节,阿正还会在微信给小芳发送“520”“1314”的红包以表爱意,并且在小芳25岁生日这天,阿正向小芳求婚,并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芳名下,阿正为了给小芳更好的生活,努力打拼,出差的时间越来越多。渐渐的,两个人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一年多,小芳提出了分手,并与他人结婚了,阿正心灰意冷,从朋友处得知,早在半年前,小芳就认识了现任的丈夫,一气之下,阿正要求小芳退还房产,小芳以阿正是自愿付出为由拒绝了。
争议焦点:
阿正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观点: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买房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因此,阿正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小芳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阿正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阿正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小芳房产,但是小芳与他人结婚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所以阿正是可以要求小芳退还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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