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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完钱不拿回借条,当心白还!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3-08-08    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近一个月,酷暑的高温天气让人难熬,农民们依旧在地里劳作,老王就是这劳作大军中的一员,可是终究败给了这炎热的天,被送进了医院,这一病引发了旧疾,医院通知了老王的儿子小王,小王早年丧母,家里没人照顾老王,只得向公司请假回家照顾生病的父亲,由于刚建了房子,家里没什么积蓄,小王向邻居老张借了20000元用于医药费,签了借条,一个月后,老王出院了,小王回到了工作岗位,过了6个月,小王将钱都还清了,小王碍于情面,也不好提及拿回借条的事,谁知1年后,老张突然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款,小王懵了,这可怎么办?

争议焦点:

老张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观点:

小王在还款时没有拿回借条,也没有要对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据,老张要求小王还钱,小王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面临败诉。

当发生此类情况时,我们应尽量收集已经还款的证据,如当时的见证人、录音、录像、汇款单据等证据材料,如果这些能够证明已经向对方偿还借款,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再次还钱的。

笔者建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债务人还款后,理应将借条拿回,即便债权人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也应让债权人当场写下收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出借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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