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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老王育有一双儿女,儿子叫小武,女儿叫小花,因小武长期沉迷游戏,不务正业,在23岁那年和老王大吵一架后,便跟随同村的人外出,一晃10余年过去,期间小武只回过3次家,每次回来没几天就又走了,随着老王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大不如前,只有小花陪伴照顾,一场交通意外夺走了老王的生命,在老王的葬礼上,小武出现了,要求分割老王的遗产,小花认为小武这10余年没有尽过半分孝心,是没有资格要求分遗产的,十分愤怒的拒绝了!
争议焦点:
小武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老王遗产?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因此,小武作为继承人,并不会因为未对老王履行赡养义务而必然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即如果小武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情况下,怠于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那么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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