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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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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王自2018年5月进入xx五金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与小王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2019年8月,小王生病住院,在小王花费的医疗费用中,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为52188元,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小王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于是小王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是公司拿出小王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声称是小王自己放弃缴纳社保,所以公司无需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
小王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还能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吗?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排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因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小王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小王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再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小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支付工资。
最后,笔者在这里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做,其实给企业带来了不确定的社保风险损失,员工一旦维权,将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社保费用的数倍,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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