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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例:
小王向小罗借30万用于投资公司,并签订借条承诺3年还清,半年后,小王和小芳结婚,并在当地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开始甜蜜的二人生活,小王看公司生意不错,便让小芳辞职在家,可是好景不长,小王的公司业务量下滑,现有的资金不足以支撑公司运行,小王的公司破产了,看着眼前的娇妻,想到房贷和那笔30万的借款,小王倍感压力,想尽快找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可惜事与愿违,找了一个月都没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小王只得先找份工作养家糊口。一转眼3年的还款期限已到,小罗要求小王兑现承诺,小王希望小罗能宽容一段时间,自己也在上班,可是家里还要开销,实在是没办法,小罗让小王卖掉房子还债,被小王拒绝了,小王觉得房子是自己和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小芳不同意的情况下,小罗没有权利要求以房抵债,于是小罗将小王告上法院,申请执行小王名下房产。
争议焦点:
小王和小芳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小芳不同意以房抵债的情况下,房产是否可以被执行?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
由于该房产是小王和小芳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所以要先析产。至于小王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可由其与小芳先行协商,但是必须经过小罗认可;协商不成的,由小芳提起析产诉讼或小罗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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