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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例:
小王和小芳是在工厂打工认识的,两人厌倦了一成不变的流水线生活,便计划开一家小饭馆,生意刚开始还不错,但是由于小王服务态度不好,被客人投诉了几次,生意变得越来越差,小芳与小王为此争吵过几次,小王口头说改,实际做事的态度敷衍,小芳一气之下与小王分手,因为小芳的离开,饭馆也经营不下去关门了,小王的供应商老刘,眼瞅着约定月结的货款也拖了小半年,这天饭后散步想顺路过去看看,却发现饭馆已经关门了,便联系小王,小王说会尽快借钱还给老刘,可一个月过去了,担心收不回货款的老刘,便将小王和小芳一并起诉到法院,小芳则毫不在意,认为饭馆是在小王名下,而自己并未与小王结婚,两人已经分手,这笔债务理应跟自己无关!
争议焦点:
小王和小芳是情侣,双方同居期间经营饭店发生的债务,小芳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律师观点:
小王与小芳未婚同居,尽管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小芳与小王在交往期间,两人共同经营饭馆,该笔债务是因为饭馆经营而形成的,应视为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小芳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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