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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小罗和小花是经村里人介绍相亲认识的,双方交往三个月后,小花怀孕了,小罗向小花求婚,承诺会努力挣钱,给小花和还未出生的宝宝一个幸福的家,还让小花不要上班,有他在,小花安心在家养胎即可,小花非常感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小花还将婚前的2万存款给了小罗,用于家庭开销,可是,婚后的生活并不是那么如意,小花怀孕4个月的时候,小罗被公司辞退了,便开始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任凭小花如何劝说,也权当耳旁风,小花忍受不了,感觉对二人未来的生活充满了迷茫,便向小罗提出离婚,并要求小罗返还结婚时转账的2万元存款,小罗则表示钱已经花完了!
争议焦点:
小花婚前的2万元存款,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小罗返还?
律师观点:
虽然2万元存款是小花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小花婚后将婚前存款2万元转给小罗,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消费,已经消费的不能再主张返还了,所以小花要求小罗返还2万存款的请求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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