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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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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张是朋友介绍认识的,小王对外形靓丽的小张一见钟情,虽然小张脾气大,但是小王却觉着这就是女孩子娇气,两人在交往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了,小张怀孕,同年生下一女,由于小王负责的工地赶工,公司便安排小王出差,期间认识了小赵,小赵的温柔体贴与小张的张扬跋扈形成鲜明对比,小王渐渐被小赵吸引,两个人互生情愫,回到家的小王不再像以前那般迁就小张,小张怀疑小王是不是外面有人了,于是向小王大发脾气,小王想起了小赵的柔情似水,不胜其烦,便提出离婚,小张答应了,两人办理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女儿由小张抚养,小王每月支付一定抚养费用,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小张,车子归小王,因房子还在月供并未办理过户,可是同小赵在一起后,小王却发现小赵并不像自己所认为的那般温柔体贴,又想到了女儿,心生愧疚,便向小张提出复合,小张看着怀里的女儿,也想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两人办理了复婚,可是复婚没多久,两人又开始了争吵,最终,还是走向了离婚,但就房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因是房价上涨,小王认为房子还在双方名下,要求分割一半,小张自然不同意。
争议焦点:
离婚后复婚,复婚后又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律师观点:
该套房产在第一次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分割后房产归小张方所有。离婚协议书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具有法定效力,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效力。二人离婚之后再复婚,但由于该套房产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做了分割,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复婚也不能改变这一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小张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要求将该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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