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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老李在幸福小区住了5年,最近发生一件烦心事,老李新买的小车被人划伤了,老李向物业反映情况,希望物业能找到划伤自己爱车的人,可是由于小区的监控设施缺失,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老李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物业一直比较敷衍,引起了老李的强烈不满,于是开始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多次上门沟通,老李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拒绝缴纳物管费。
争议焦点:
老李是否可以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拒缴物业服务费。
只要物业按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就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至于老李的小车被划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若老李认为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而导致其小车被划伤的,法院应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可以根据瑕疵大小程度扣减部分物业服务费或免除违约金。
在这里,笔者提醒大家,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及关于公共区域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可以积极地通过合法的途径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而不应以消极地拒绝交纳物业费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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