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办案心得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办案心得

签了协议付了钱,房子就一定是你的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1-02-19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小王在市区看中了一套房产,总价100万,算下来比同地段的其他房子要便宜10万,但是卖家小周要求买家需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小王有些犹豫了,小周主动提出可以先将房子交给小王使用,小王思虑再三同意了,并付清了房款,双方协议约定月底办理过户手续,离约定的日子还有5天,小王接到小周的电话,由于房价上涨,现在这套房子要加价10万才能配合过户,小王不同意,于是小周以110万的价款将房子卖给了小杨,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杨要求小王搬出房子,小王自然是不肯搬走,明明是自己先签协议付钱买的房子,对方有什么权利要求自己搬走!

争议焦点:

先签订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房子就一定是小王的吗?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小王和小周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小王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是在法律上对该房屋并没有所有权。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小杨取得房屋是善意的,支付的价格是合理的,双方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并且与小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小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维护。

因此,小王只能因小周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