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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小王在市区看中了一套房产,总价100万,算下来比同地段的其他房子要便宜10万,但是卖家小周要求买家需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小王有些犹豫了,小周主动提出可以先将房子交给小王使用,小王思虑再三同意了,并付清了房款,双方协议约定月底办理过户手续,离约定的日子还有5天,小王接到小周的电话,由于房价上涨,现在这套房子要加价10万才能配合过户,小王不同意,于是小周以110万的价款将房子卖给了小杨,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杨要求小王搬出房子,小王自然是不肯搬走,明明是自己先签协议付钱买的房子,对方有什么权利要求自己搬走!
争议焦点:
先签订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房子就一定是小王的吗?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小王和小周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小王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是在法律上对该房屋并没有所有权。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小杨取得房屋是善意的,支付的价格是合理的,双方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并且与小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小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维护。
因此,小王只能因小周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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