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联系我们
Contact Us孟翔律师
13923202036
178146731
178146731@qq.com
14406201210024157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小A与小B是男女朋友,2015年,小B为了赚钱买房结婚,跟人学做生意,结果失败,欠下20万元的债务。小A没有嫌弃小B,并与小B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经过两人的努力打拼,小B终于还清了婚前所欠的20万元债务,但是从2019年起,二人却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小A终于无法忍受要求离婚,并提出因为在婚后小B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小B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要求小B补偿自己8万元。小B拒绝了小A的补偿要求。
争议焦点:
小A以小B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小B的婚前个人债务,而要求补偿8万元,这个补偿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小A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十分合理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对于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一方无法定偿还的义务。而本文中小B婚前因生意失败欠下20万元的债务,该债务属小B婚前个人债务,且该债务并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所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所以小B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自己的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是侵犯了小A的财产权,对小A的财产造成了减损,其行为属于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当然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