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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素有赌博恶习,因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赌资,遂起骗取钱财用于赌博之意。经人介绍,被告人钱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在得知李某颇有家资以后,被告人钱某决定对李某实施诈骗行为。于是,钱某伪造了姓名为钱建中的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被告人钱某找到李某,谎称自己在做水果生意,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愿意以高额利息向李某借款,并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李某同意后二人签订借款合同,钱某在合同上署名钱建中,并用假房产证和土地证作为抵押,李某给借钱某26万元。钱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犯罪嫌疑人钱某随即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
被告人钱某的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之后,通过电话联系了律师,在进行初步沟通之后,双方约了时间进行面谈,在律师现场对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相比较,合同诈骗罪在相同的金额之下,量刑会轻很多,而钱某家属听到律师的细致分析之后当场办理了委托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中,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律师辩论观点】
通过对证据的综合质证,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李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以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财物,钱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诈骗罪是一般法条,合同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也就是说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首先应该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之所以刑法单独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是因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方式与普通诈骗者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纵观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制定过程,合同诈骗罪也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
二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者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在侵犯的客体上,合同诈骗罪除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合同双方相互信任的信赖关系,从而从根本上动摇商品交易的基础,这也是合同诈骗罪被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在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仅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普通的诈骗罪行为方式多种多样,立法者采取了开放的罪状表述方式。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骗取受害人信任,与受害人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虚构合同一方当事人名称钱建中,以钱建中的名义签订合同。被告人钱某并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其在骗取钱财之初亦无意返还。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李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以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已经严重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合同双方相互信任的信赖关系,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虚构做水果生意,给予高利息的事实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而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但是上述虚构事实的行为,与后续的签订合同并用房产做担保的行为,是整个的诈骗行为过程,不应当将其割裂开来分别评价。因此,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钱某三年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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