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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获缓刑

作者:匿名     时间:2017-12-19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区龙江镇某路与某省道路口处时,被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

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员及重大财产损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在其工作或居住地均表现良好,未对其居住地社区产生不良影响。且其系一家具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的日常经营及管理均需其亲自打理,所以恳请法院对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现场图、辨认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本案结语

本案虽然属于一起轻微的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来不多,但是要想从不多的辩点中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如何说服法官采纳辩护观点并适用缓刑,这就对律师的执业经验和律师对案件的把握要求较高。辩护律师仔细研究被告人的社会经历、所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这些看似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从中找出了说服法官的依据,是本案最终能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的关键。这一代理效果给被告人家庭和公司挽回了损失,消除了影响,得到了委托人及被告人的高度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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