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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浩合同诈骗案获轻判

作者:匿名     时间:2017-11-25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秦某浩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秦某浩之父的身份,在佛山市顺德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某店,以出售该区某某路45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秦某浩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秦某浩虚假身份被顺德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5年6月12日,秦某浩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秦某浩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秦某浩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秦某浩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佛山市的具体执行标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因此,以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对秦某浩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将未遂部分70万元的犯罪事实,连同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故对秦某浩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依法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秦某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与此一致。秦某浩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秦某浩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秦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评价未遂7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考虑秦某浩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但可对该部分减轻处罚,秦某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因素,原判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故应予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酌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秦某浩申请撤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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