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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得寸进尺 男方“奋起直追”

作者:匿名     时间:2016-09-21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2月3日生育一子梁某峰。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元旦,男方外出大学同学聚会。男方回来之后,女方怀疑男方和大学期间的女友死灰复燃,于是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2年8月,男方被女方长期以来的无理取闹弄的身心疲惫,遂提出协议离婚的建议,但这更加触动了女方脆弱的神经,后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让男方“净身出户”。男方为了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就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交给女方,并且在签订协议之后,把原本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婚内所购住房过户到女方名下。但房子过户之后,女方反悔,不同意离婚,除了原本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之外,女方还要男方一次性补偿其青春损失费100万元,否则不办理离婚。男方感觉受到了欺骗,于是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后男方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询问了事情的经过,认为女方的做法很过分,建议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已过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是否应该支付女方婚内过错赔偿金?

庭审现场:

原告的起诉请求:

原告在起诉时除了上述所叙述的基本事实之外,提出了4项诉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梁某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30万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代理人的所提交的证据及答辩意见:

被告在收到我方起诉状后提起了反诉,并且提交了一份双方在婚内所签订的一份离婚协议作为证据。被告在反诉状中主张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男方出轨,而该份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是男方认为自己存在过错,故作出“净身出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男方把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这一行为更证实了这一点:即男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出于自愿的,没有任何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请求法院支持离婚协议的约定,并要求男方另行赔偿女方100万的婚内过错赔偿金。

本律师(男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虽然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但是该条文是无效的,离婚协议只有当双方通过办理协议离婚才生效。

首先,离婚协议虽然带有协议二字,但其本身并不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双方双约定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是无效的。

其次,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故该份离婚协议对本案的双方无任何约束力。

二、虽然本案诉争的房产已过户到女方名下,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本案涉诉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这一行为符合《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权属变动的要求,但这仅仅只是不动产权属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本律师认为这种公示的作用更多体现的是对外的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基本原则,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规定,法定夫妻财产之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无特别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婚姻法》中也并未规定财产权属的变动必须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方式,同理,即使物权采取了相关的变动方式,不一定代表夫妻财产的处理。我方当事人作出“净身出户”的前提是协议离婚,而女方在男方把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之后,恶意索要青春赔偿费已使得协议离婚无可能,故离婚协议没有生效,那么房产虽然登记有变动,但并不视为一种处理,依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女方主张婚内过错赔偿无任何依据

虽然女方在反诉中提到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出轨所导致,但是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我方也一再强调,男方无任何出轨行为,感情之所以破裂,是由于女方长期的猜忌、不信任所导致,男方虽一再解释,想挽回婚姻,但被女方错误的理解为男方做贼心虚,所以女方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在主持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形下,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驳回了被告的全部诉求。在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心得:

在婚姻关系的处理上,夫妻双方只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很多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而很多夫妻走上离婚的道路,起因可能仅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后因为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理解,最终导致离婚,不得不让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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