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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案情简介:
陈某向林某借款,于2011年11月16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借款数额为人民币70万元,期限是5个月,每月2分钱利息。吴某为陈某的好友,与陈某一起参与了借款事项的磋商,并同意为此借款协议的保证人。在保证人签署一栏中写了“同意担保70元整”。之后,陈某收到借款,并给林某出具借条。五个月后,陈某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利息,吴某只同意担保金额为70元。林某找到本律师,和本律师进行了详谈,最后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借款金额70万已经实际交付,这一点被告方承认,双方有争议的是保证人担保的金额是70万元还是70元。
庭审现场:
原告的证据及起诉请求:
原告的证据主要有借款协议和陈某出具的收条,以及吴某为陈某其他借款所签署的保证合同。据此,原告提出:1.陈某按约定归还借款金额7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2.吴某作为保证人,对借款金额70万元、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吴某的代理人进行了反驳,指出:在借款协议保证人签署一栏中,吴某明确写明担保金额是70元,白纸黑字,毫无疑问。并且,该借款协议是陈某、林某、吴某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对吴某所写的担保意见,陈某和林某未提出异议,是认可的。在保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合同为准,不能随意篡改合同文意进行解释。原告要求承担70万元的保证责任,无相应的事实证据支持。
本律师(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虽然吴某在借款协议保证人签署一栏中明确担保金额为70元,但不符合常理,应该是笔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是为70万元的借款金额提供担保。理由如下:
1.关于吴某是否应知道担保金额为70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陈某向林某借款,吴某作为陈某的好友,参与了前期借款的磋商,中期借款协议的签署,后期70万借款金额的交付,那么其应当知道要担保的金额是70万,而非70元。而且,陈某此前向其他人借的款项,都是吴某为保证人,对作为一个保证人所要承担的担保数额也不会不知道。
2.关于吴某有无对借款金额担保的意思表示。此前,吴某多次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说明其清楚的理解保证人是要承担担保责任人的。陈某和林某所签署的借款协议,并无特别之处。除担保金额有异议之外,吴某对别的都是认可的,这意味着吴某是有对借款金额担保的意思表示的。
3.关于借款协议上保证人签字的目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就本案而言,就是为了保证林某70万元债权的实现。如果仅仅为70万元的大额款项提供区区70元的保证,显然会使保证合同的担保目的落空,使得该担保本身无任何实际意义。
4.从债权人林某的角度考虑,其出借70万给陈某,要求陈某提供保证人,是为了保证70万元的债权不至于落空,是为了在陈某逾期不还的情况下,自己依旧可以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偿还。如果仅仅是为了担保70元,根本没有必要找一个保证人。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今天,为70元设立一个保证,显然不符合常理。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陈某归还林某借款金额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二、吴某对借款本金70万元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虽然在案件中,本律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权益,但如果在签署借款协议保证人保证金额时,双方仔细检查,这一起诉讼根本不会发生。毕竟,诉讼是最后之策,要耗费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建议在合同签署时,对合同八大要素仔细审核,加以明确,以避免后期纷争。总之,要避免后期法律风险,重在前期有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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