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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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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与王某婚后夫妻感情恶化,宋某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发现王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调取了王某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间的银行流水,宋某发现王某有大额转支或现支的行为,并非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宋某、王某自2016年4月起两地分居,至双方判决离婚。从银行流水可看出,被告自2016年2月开始起即开始转移财产。据此,宋某请求分割王某名下转移的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宋某可以请求分割王某名下转移的共同财产吗?
律师说法
本律师认为宋某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所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可在合理范围内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生活、生产、投资等。法律对于合理范围的界定虽没有明文确定,但根据生活习惯、日常消费水平等可以综合评价,且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也应当举证支配的合理性。因此,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如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财产的共有关系,被侵害一方无法要求另一方赔偿,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理应对这种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每个人在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各不相同的,本文仅对隐瞒转移财产情况做了简单的探讨,但是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如果你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加我们的微信或拨打我们的电话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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