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律师文集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怎么分(一)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0-04-21    来源:互联网

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逐渐增高为了房产分割起争执,对薄公堂的“离心”夫妻也越来越多,我们准备了多个案例本期就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形,简单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赵处了3年的对象,现在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小赵的母亲要求一定要买房子才可以结婚,小王就苦恼了,自己虽然月入1万,但是出来工作才2年多,没什么积蓄,只能求助父母,小王的父母表示可以出资用于首付,于是两人欢欢喜喜的办理结婚登记,在市中心看中了一套房,并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人的名字,谁知,小赵结婚后就嫌工作太累,辞工做起了全职太太,小王一个人上班,又要养家又要还房贷,压力倍大,两个人开始不断争吵,最终小赵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房产,小王却说房子首付是自己向父母借的,且婚后小赵没有工作,未参与还贷,没有资格要求分房。

争议焦点:

首付是小王父母出资的,并且婚后还贷也是小王一人的工资,小赵可以要求分割一半房产吗?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小王主张首付款是向父母借的,但没有借条等凭证,无法证明他所说的,而且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首付款是小王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婚后还贷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知,小王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小王主张小赵未参与还贷,对还贷部分不予分割的要求,是不支持的

但是考虑到小王父母出资首付购房,我们可以主张要求多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