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律师文集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有哪些种类?

作者:匿名     时间:2018-03-06    来源:互联网

  我国公民都具有自我保护的权利,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那么刑事辩护都有哪些种类?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解析。

  一、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二、委托辩护

  1、公诉案件

  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2、自诉案件

  随时。

  三、法律援助辩护

  1、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5、被指定的对象

  应当指定的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