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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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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造成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具体有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借款人恶意借款后不还和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
(一)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借款人恶意借款后不还。
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是为了骗取借款,故意编造借款用途,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答应出借人提出的还款期限、利息等条件,而事实上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打算来偿还借款,有的只是以支付部分利息的方式来拖延时间,麻痹出借人,条件具备时为骗取更多借款而准备。一旦纸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借款人就办理假离婚、举家外出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本应该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二)致富观念不正确,导致投机暴富思想蔓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经济落后的人们急于想通过民间借贷创造财富。手中握有富余财产的人想通过借贷关系谋求更大的财富利益,认为只要舍得投资就会有收益,须知高收益自然有高风险的存在,投资的相关知识却没有认真学习,导致人们在较大的经济收益面前,没有认真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三)人们风险意识不强和法律意识欠缺,导致借贷关系的担保手续不全。
许多当事人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管等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自以为按照传统习惯办事,只要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原件就享有抵押物的权利。大多数出借人未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害怕较真审查会错失机会得到利息收益。另外,还有的借款人利用出借人不熟悉借贷的规定,故意重复抵押、提供虚假担保等情况。
(四)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目前的现行法律之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从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司法实践中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几部法律来处理,而且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形式多样化,急需出台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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