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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单是在电视上看到的,当前社会职务犯罪的现象十分常见,有些人在很多时候利用职务的便利可以为自己谋取私利而不被他人发现。职务犯罪的现象的普遍性导致很多人都认为其是具有合理性。那么职务犯罪如何控告诉?以下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按照我国法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或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此可见,普通临床医生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关键在于临床医生的身份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医生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主要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从事公务活动。而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应当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公务是对公共事务带有管理性质的活动,因此公务活动的实质是一种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国家公务,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这种公务活动不同于国有单位内部的劳务活动和业务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因此,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只有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国有单位中实际上存在着三类工作人员:一是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纯粹的劳务人员;三是凭自己的技术和经验提供社会服务的人员。在国有单位,第一类无疑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和第三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之事件中,收取回扣的医生从事的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是不是就属于上述的第三类人员,而不属于第一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我国有许多学者持这神观点,他们认为,医生仅仅是利用个人的技术与经验为病人提供服务,医生在开处方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公权力,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医疗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医疗行为本身不是医院的管理活动;处方权也不是一种职权,而只是医生处方行为的资格要求。因此,医生处方行为只是一项公共服务活动,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自然也不能认为医生处方行为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公务活动。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据该《意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是公务活动,如果行为人是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定,构成受贿罪;如果行为人是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有上述行为,依照《删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依《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论医务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由于开处方的活动一种技术性的公共服务活动,而不是公务管理活动,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有的党员干部不讲政治,只讲金钱;不讲奉献,只讲索取;斗富、显阔、纵欲、精神空虚、道德沦丧。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党员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特别是利益驱动,权力干扰,以罚代法等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六)文化观念、伦理道德庸俗化。以“文明礼仪之帮”、“礼尚往来”为幌子,使人际关系庸俗化。目前,“送礼办事”渐渐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习惯”。人们痛恨贪官污吏,但又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见了菩萨就烧香”,要办事就花钱,办成事就送礼,不然就欠人情,甚至有人认为请客送礼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现,于是许多人大行其道,以身试法,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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