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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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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不尽相同,其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0种: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不同阶段卷的含义);
3、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并且侦查阶段没有而且不具备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5、获得通知权;
6、提出辩护意见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8、拒绝辩护权;
9、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0、其他权利,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延伸阅读】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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