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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被查

作者:匿名     时间:2017-05-16    来源:互联网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简称,即个人对个人,P2P网贷平台简单说即由某个企业搭建一个平台,由需要钱的人发布需求,投资人参与竞标,由平台撮合双方交易的完成,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的一种网贷模式。由于P2P网...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简称,即“个人对个人”,P2P网贷平台简单说即由某个企业搭建一个平台,由需要钱的人发布需求,投资人参与竞标,由平台撮合双方交易的完成,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的一种网贷模式。由于P2P网络借贷突破了地域限制,一旦产生风险,社会影响面较广。

  从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获悉,公安经侦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派出所、网警等警种,通过网上搜索、梳理理财小广告、调查访问等方式,对涉及浙江的P2P网贷平台进行了排查,现已排查出各类P2P网贷平台87家,其中已有10家平台因涉嫌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被立案侦查,衢州的某投资案是目前侦办数额最大的一例,此外还有宁波的阿拉贷、湖州的家家贷、绍兴的力合创投等案件都在侦办过程之中。

  将网站作为个人融资平台

  2013年12月13日,有关职能部门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举报浙江省衢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接报后,衢州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周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频繁接收全国各地大量资金,涉及人员多、地域广。周某将“某投资”网站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自网站开设以来,公安机关在梳理网站发布的5000余份贷款协议后发现,90%以上的贷款项目属于虚构。

  调查认为,周某利用“某投资”网站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2014年1月2日,衢州市公安局对周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3月13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某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某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向全国各地公众大量吸收资金。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某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投资资金均打入个人账户

  周某今年33岁,是衢州市柯城区人。浙江师范大学体育系毕业后,常年居住在上海,案发前他的银行账户上有资金1.7亿余元。

  衢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局长介绍,该案涉及投资人数量庞大,人员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其中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北京、福建、四川、山东、湖北等地涉及投资人员在50人以上。

  犯罪嫌疑人周某通过租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建立名为“某投资”的网站,对外宣传该网站是专门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网站。

  办案警官告诉记者,“某投资”网站操作手法是先吸引投资人在“某投资”网站进行注册,注册后通过网上银行在线充值或汇款方式进行账户充值,这些充值资金全部打入周某个人银行账户内。然后,周某假借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人和贷款用途,频繁在网站上发布贷款协议,吸引投资人用自己账户内的资金对贷款协议进行投资。

  值得注意是,周某本人在网站注册了两个会员账号,同时以他人名义注册并掌握了40多个会员账号,其中20多个会员身份信息核查后发现为虚构。

  等贷款协议到期后,公司会将相应的本金加利息转入投资人在网站上的账户内。投资人可选择投资另外的贷款协议,也可提现,经向网站申请、审核后,将钱从周某的账户转到投资人账户中。

  在调查初期,警方发现周某在“某投资”平台用于接收资金的银行账户直接用于消费且金额巨大,其2013年在车辆、手表以及其他高档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金额达到1200余万元;2014年1月,周某购买车辆消费金额达1000余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周某本人以及以某投资公司和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劳斯莱斯等豪华品牌车辆8辆。

  P2P网贷非法集资三大特征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人介绍,从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情况看,部分P2P网贷平台被利用,成为非法集资工具,存在风险隐患。

  “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一些P2P网贷平台的资质不了解、对其出借的项目不了解、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标准不了解,从而上当受骗。”这位负责人说。

  P2P网贷平台还易引发非法集资犯罪。P2P网贷平台原本是网络借贷资金撮合的一个中介平台,但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的P2P网贷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即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有的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事由,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达到“自我融资”的目的;有的P2P平台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疏于核查,造成大量虚假借款需求。

  制定行业规范约束P2P网贷

  在该案中,由于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尚未归还,公安机关首先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分期实施的原则下,尽快将资金返还投资人。对处于无监管、无门槛、无标准“三无”状态的P2P网贷平台,公安机关应尽快联合其他行政管理及金融监管部门,严格进行监管,同时尽快形成相关行业规范,明确相关管理职责、种类、方式等界限,完善资金管理、准入等制度,将这一行业纳入法制轨道。

  2013年7月,重庆地区对P2P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整顿,有关部门对5家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公司作出相关处罚,其中一家公司已被注销,其余4家被要求逐笔清退现有的债权债务,共计4.86亿元。此次整改主要是针对此前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已经“变形”的P2P平台业务,脱离以资金供需撮合为主的经营模式,而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等。调查发现,3家重庆本地公司账户存在接受个人汇款情况,能确定的汇款人有1374人,年账户资金交易量超过4亿元。P2P网络贷款平台由单纯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步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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