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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匿名     时间:2017-10-20    来源:互联网

  核心内容:现实中,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可以保有财物相当的自主权,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那么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首先确认婚内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根据《婚姻法》第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也属于婚内财产,但是只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

  2、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规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有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需要注意,很多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所以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介入,字斟句酌地订立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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