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联系我们
Contact Us孟翔律师
13923202036
178146731
178146731@qq.com
14406201210024157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核心内容:钻戒是许多夫妻婚前购置的财物,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婚戒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呢?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介绍关于在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