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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当前法院民事纠纷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也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离婚到底该如何分割财产,如何做才能预防财产分割纠纷发生,就此话题,小编在下午予以详解。
案例1.夫妻闹离婚 法院采用竞价方式分割房产
党某与丈夫饶某2000年4月结婚。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今年3月,原告党某再次起诉离婚。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在审理中得知,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在分割共同财产等问题上互不让步,尤其是对婚后从他人处购得的一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单位福利房的使用权争执激烈。
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征得同意后,办案法官确定由竞价过程中出价最高者取得该房屋使用权,再按最高出价认定房屋价值进行分割。最终,丈夫饶某以32万元出价取得房屋使用权,同时支付给党某50%的房屋价款,即16万元,党某放弃房屋使用权。
案例2.夫妻协议离婚 约定条款分割名下股份
某公司股东尹某与其前妻睢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绵阳市中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二人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涉及尹某持有的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的分割。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其中约定:发行人 172.9715万股股份中,121.68万股归睢某所有,剩余部分归丈夫尹某所有。2010年8月,尹、睢就本次股权变更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才算公平?
夫妻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当夫妻财产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时,分割的是夫妻约定共有部分的财产;当夫妻财产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未对财产做出明确约定的,离婚时分割的是法定共有财产,而法定分别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并不分割。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焦点,是否有好的建议可以避免离婚时房屋分割纠纷的发生呢?
房屋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的重中之重,因此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也是当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实际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拥有一处或几处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果夫妻双方能在婚前或婚内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示房屋的归属最好,但由于目前的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会采用这种方式。所以,若在用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出售款再购房时,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应注意:第一,购房时尽量采取转账的支付方式,这样资金来源可以从银行查出,若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的性质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说清;第二,慎重保存婚前购房的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
还有一种情况,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诸如房产等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述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同案例2中,协议离婚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前提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则为必要条件。就财产问题而言,法律明确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随便反悔。
若离婚后又反悔了,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协议离婚纠纷若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涉及到大标的额的财产的分割,双方还是谨慎行事。
离婚纠纷中,对于诸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财产的分割时又该注意哪些要点?
首先,股权的分割应符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特别规定。此类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作为股东一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己的配偶,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还有一类,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类,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另一种情况,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请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见,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可以请求再次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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