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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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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本文小编中为您支招如何预防离婚诉讼中“被离婚”或者“净身出户”。离婚夫妻双方财产争议中一方有时候是因为那些平时容易保留而又有一定私密性的证据无法在诉讼时取得而丧失理由,为此,小编为您整理相关技巧,给予离婚当事人支招提醒,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常见的几个典型的离婚财产转移前兆有:
1、“未雨绸缪”: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
一方有了外遇而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比较大。外遇的一方可能担心被亲朋好友指责、唾骂,常常会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离婚。如果离婚是迟早的事,首先考虑到诸如住房、存款等大额共同财产。有些当事人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此也一直还蒙在鼓里。
类似情况还有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
2、“暗渡陈仓”:共同财产被化整为零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不时将两人积蓄的钱取出,工资卡上的钱也往往过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头。或者在面对的追问,对方常常漫不经心地说丢了、吃了、喝了、赌了。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当所有的钱都已转移到该账户且认为万无一失后,他们间的离婚诉讼便开始了。
类似情况还有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
3、“李代桃僵”:权由台前转到幕后
股权说没了就没了。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股权被分割,早就蓄谋已久。找几位好友,他们间的股权转让其实是个幌子,利用这个幌子,使他人成了股东,而自己变得什么也没有。实际上,自己只不过是由名副其实的股东变成了隐名股东,由台前转到了幕后。
二、对以上问题应当如何防范、如何补救呢?
首先,除平时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还必须注意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就离婚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
(1)对房屋等不动产或其它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虽不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达成出资协议、书写好共有证明。
(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既把握动向,又可以证明期间置业的出资事实。
(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财产清单并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被转移,也可立即报警,以便确定证据。
其次,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在此类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就上述所称的股份转让,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对A公司的管理、参与、分红情况等,以从中发现蛛丝马迹。但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线索。如对银行存取款,必须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否则法院便无法调查,法院也不可能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的对本地所有银行或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再次,可以诉请法院确认相关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因为彼此的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处理大额财产,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共有权,而且由于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行为违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此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如未经一方同意,与他人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
最后,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离婚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仍然可以留意对方是否隐匿转移财产,一旦发现,即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会依法给予保护。
(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财产清单并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被转移,也可立即报警,以便确定证据。
其次,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在此类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就上述所称的股份转让,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对A公司的管理、参与、分红情况等,以从中发现蛛丝马迹。但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线索。如对银行存取款,必须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否则法院便无法调查,法院也不可能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的对本地所有银行或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再次,可以诉请法院确认相关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因为彼此的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处理大额财产,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共有权,而且由于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行为违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此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如未经一方同意,与他人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
最后,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离婚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仍然可以留意对方是否隐匿转移财产,一旦发现,即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会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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