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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填写一个紧急联系人的信息。那么如果找不到借款人,贷款公司能否向借贷紧急联系人要求赔偿?借贷紧急联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请看下文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近日,李小姐来到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看李小姐一脸憔悴,值班律师询问了详细情况。原来李小姐前几天接到一个贷款公司的电话,称自己是王某的借贷紧急联系人,让自己督促王某还钱。据了解,王某是李小姐的前夫,二人于两年前离婚,但是此笔借款是在几个月前借的。李小姐现在也联系不上前夫。一天数十个催债电话让李小姐十分害怕,所以来法援中心咨询自己是否需要负责。
【法律分析】
值班律师在听了李小姐的叙述后解释,第一、因为此次借款是在离婚后,所以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借贷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自愿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李小姐对王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不会因为王某单方填写其名字和电话就认定为担保人,所以她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李小姐持续被骚扰,可以报警或者向通信运营商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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