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合同纠纷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合同纠纷

买卖汽车未办理变更手续有效吗?

作者:匿名     时间:2018-01-13    来源:互联网

  核心内容:买卖汽车未办理变更手续有效吗?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对于须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的,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案情】

  周某从某乡人民政府购车一辆,未办理汽车变更登记手续。周某后将该车卖给王某,并达成口头协议,且申明该车的审验(已到期)由王某自行完成。王某将购车款给周某后,周某也将该车的**、审验表等手续与该车一并交付王某。后来,王某以该车未办理汽车变更登记手续,无法通过审验,周某与王某达成的口头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周某退还购车款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

  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无效。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以登记过户为必要条件,未经登记过户的买卖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周某在购买了该车后,未进行汽车的过户变更登记,周某还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因此,应退还王某购车款。乐清合同纠纷律师www.wzlawyers.com/contract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以过户登记为必要条件,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仅仅是行政管理规章。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对于须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的,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签订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且已经交付。《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次,《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办理汽车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该合同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该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从这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动产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汽车也没有什么特殊性,在原、周某之间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周某向王某已交付了汽车的情况下,该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