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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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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问:
我去年将密云某小区的房子租给了现在租户,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没在合同里面约定物业费由谁交付,两人也没有口头说明这个问题。结果现在物业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欠了好久的物业费没有交,我跟租户说让他交费,而他非说这个是我的房子我应该交物业费。但是我认为这个房子现在他在使用,小区的物业也是他在享受,难道不是理应由他交钱么?
答:
这所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您,即您就是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此与物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您才是合同的一方而并非您房屋的租户。租户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既然您和租户没有约定,那么您就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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