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联系我们
Contact Us孟翔律师
13923202036
178146731
178146731@qq.com
14406201210024157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能通过债权出资,即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股东以债权出资需满足什么?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债权来出资,实务中对债权出资的验资应当严格符合标准,才能出资,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债权出资的表现形式
1、债权人将原先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2、债权人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3、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4、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股东以债权出资的验资事项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
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
具体包括仔细审查以下方面:
1、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3、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