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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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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4日,A银行与田某、乙公司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向A银行借款650万元,乙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后,A银行向田某依约发放了贷款650万元,但田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A银行因田某的违约行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诉请要求田某支付借款本金、期内欠息、逾期罚息、复利(以期内欠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计算)、律师费损失,并要求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意见】
田某被起诉之后,及时联系律师进行当面咨询,律师与田某就整个案件进行沟通之后,发现银行计算复利的方法明显加重了田某的责任,而银行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而不包括逾期罚息。逾期产生的罚息实际是借款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再对罚息计算复利属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田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A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期内欠息、逾期罚息、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计算)、律师费损失;乙公司对田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A银行对复利部分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同意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而不包括逾期罚息。逾期产生的罚息实际是借款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再对罚息计算复利属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法院依法对A银行主张的复利部分诉讼请求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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