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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2015年11月9号入职公司,试用期三个月(2015年11月-2016年1月),劳动合同签了三年,目前还在职。公司在试用期没有帮我买社保,转正之后2016年2月份才买。我现在想跟人力资源社保局申请仲裁:1、要求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3、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请问我这三个诉求合法吗?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由于公司已经给你购买了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足社保,但是直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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